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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仍未出台焦点在醉驾能否判无罪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14-09-24 13: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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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已有一年多,但各地法律执法“量刑不一”,争议声不断。由于最高院、最高检有关醉驾的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各地司法机关先行制定一些“地方标准”。南都记者发现,这些地方标准对危险驾驶罪把握很不一致,有些规定甚至相互矛盾。

  9月25日,在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两高对危险驾驶罪的证据如何认定、强制措施怎么适用等均有一致看法,但什么是可以判无罪的刑法第13条的情节显著轻微还未达成一致意见。

  长期关注醉驾问题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近日对南都记者表示,国家层面的司法解释缺失是导致各地执法不一的根本原因,国家层面的司法解释应当尽快出台,以解决各地执法统一的问题。南都记者了解到,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或只规定醉驾型危险驾驶,而不规定飙车型危险驾驶,因为飙车型危险驾驶实际中非常少见,认定的标准也相当模糊。

  醉驾能否判无罪?

  醉驾能否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来判决无罪,最开始提出这个问题的是最高院副院长张军。

  2011年5月10日,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会议上指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在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时,没有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为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张军的说法引起很大的反响。但是,公安部与最高检的说法与此不同,2011年5月17日,公安部交管局表示,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5月23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公开表示,对于检方来说,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南都记者发现,现在各地的报道中,并没有不认为醉驾是犯罪的报道。但今年以来,新疆、重庆、广东、深圳等地开始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法院均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这些案例无一不在当地政法界引起巨大争议,深圳被免予刑责的一个街道办的干部,判决后就有媒体质疑免责是因官员身份。

  在2012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两高从去年开始制定司法解释,目前对哪些要从重处罚,证据如何认定,强制措施怎么适用,甚至哪些不能适用缓刑,哪些可以免予起诉,大家认识都比较一致。但什么是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还未达成一致意见。

  韩耀元介绍,一种说法认为第13条适用于所有的犯罪,醉驾也不例外,还有一种说法是第13条有例外规定。

  有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修正案(八)是无缝衔接,道交法为酒驾设置了治安拘留,刑法修正案(八)为醉驾设置了拘役,如果醉驾可以无罪,又没有相对应的行政处罚,那会比酒驾处罚要轻,而实际上,醉驾肯定比酒驾严重。针对这种观点,部分学者认为醉驾是严重的酒驾,如果醉驾不追究刑责,不影响追究行政责任。

  韩耀元表示,危险驾驶罪与刑法第13条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司机拒检能否强制取证?

  虽然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但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制定自己的地方标准。

  今年5月27日凌晨3点,深圳交警查处酒驾时一起强行破窗、强行酒精检测引起广泛讨论。

  在查处酒驾过程中,逃避、阻碍酒精测试的现象普遍存在。除了深圳案例中存在的拒不下车配合接受酒精测试之外,还有看到交警设卡立刻掉头甚至冲卡、下车后拒不进行酒精测试、当场饮酒或大量饮水扰乱酒精测试。

  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对南都记者分析,构成危险驾驶罪会影响公职等一系列的利益,而公务员等特殊行业还会丧失从业资格,而即使逃逸,如果不构成犯罪也只能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这个处罚相对于刑事责任要轻得多。

  据了解,目前,采取破胎器拦停、开锁、砸窗等方式仍是迫使当事人接受调查的处理方式之一,余姚、大连等地都出现了酒驾执法过程中请专业人士强制打开车锁的案例。

  而为了逃避醉驾的刑事处罚,还有当事人妨碍警察公务,对此,浙江绍兴规定,对辱骂、威胁、殴打执法人员的危险驾驶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浙江金华司法机关也作了类似规定。

  记者了解到,目前公安部相关人士对砸车窗强行进行酒精检测持支持态度,因为如果不这样做,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就形同虚设,当事人在车里不出来等酒精度下降即可。但是,全国人大、最高院和最高检相关人士的意见是司法解释中不直接规定公安可以砸车窗强行取证,这样可以更多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就算特别需要这样规定,也需要由立法来规定,司法解释没有权力这样规定。

  对醉驾能不能逮捕?

  在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能够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是否适用逮捕?这些问题目前各地处理方式也不统一。

  南都记者了解到,各地公安机关在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控制之后,如果没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大多取保候审,等审理时,被告人自行赶到法院。(来源:南方都市报南都网

  现实中很少有直接因为醉驾而逮捕,是因为刑法规定,逮捕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而危险驾驶罪是法定判处拘役的罪名,不适用于逮捕。

  2011年5月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规定:“对涉嫌醉酒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强制措施。”公安部在这里也明确排除了直接逮捕的措施。

  但是,有地方公安机关突破了此规定。2011年4月15日起实施的《四川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暂行规定》规定,在办理醉酒驾驶案件中可以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杭州市公检法三机关于2011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规定规定,法院受案后,应当对被告人作出逮捕决定。

  对此,刑事法学专家赵建军教授认为,醉驾不应该直接逮捕,除非是犯罪嫌疑人有较强的人身危险性。赵建军教授建议对这类情形可以采取快侦快诉,以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快速的审判。

  不但能否逮捕规定不一,南都记者还发现,各地法院对醉驾适用缓刑的尺度也不一样。有统计数据表明,北京在判决醉驾的案件中,实刑率达99%,然而安徽、重庆、云南适用缓刑比例却超过40%,部分城市比例更是高达73%。而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2011年5月到2012年2月办理的已判决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

  清华版司法解释将送两高参考

  日前,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主持的由全球道路安全资助的“醉驾和超速司法解释及相关问题研究”项目,对各地的执法标准进行了研究后,形成了清华版的醉驾司法解释。余凌云介绍,他们对苏州和大连、四川的醉驾处罚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公检法三家在执法时对醉驾定罪处罚理解不太一致。他们的专家版司法解释接下来做一些疏理后,将提交给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供他们参考。

  清华版解释明确赋予了警察的强制检查权,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醉酒驾驶的重大犯罪嫌疑,经合理劝说之后仍拒不打开车窗或车门接受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的,可以立即进行刑事立案,并运用技术手段打开车锁。必要时,可以通过破拆车窗等方式,强制驾驶人下车接受酒精含量检测。余凌云解释,大多数国家中,拒不配合交警调查,例如拒绝血液测试和呼气测试的行为,被认为是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例如,在英国,拒不提供要求检测的样本即为犯罪。

  清华版还谨慎地考虑了刑法第13条的适用,规定只有在遥远偏僻区域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不超过90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才可以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余凌云说,根据他们的调查,有一半醉驾被处理的人,是骑摩托车的人,这些人处于社会的底层,并不是平时人们想的醉驾的都是官员。

  刑事法学专家赵建军表示,刑法第13条应该可以用在危险驾驶罪上,比如司机在醉驾的情况下,把车从停车场一个车位挪到另一个车位,难道也是犯罪吗?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通常被认为已经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形成实际损害。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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