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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 ——英俄近年刑事司法改革述评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16-08-13 17: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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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各国近年都不同程度地进行着或者酝酿着刑事司法改革,如英国、法国、俄罗斯、日本等。据笔者所知【1】,英国和俄罗斯联邦所进行的刑事司法改革呈现出不同的趋势:英国的改革旨在提高刑事司法体系对犯罪的有效控制,因而削弱了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加强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而俄罗斯则是在保护被追诉者权利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本文拟对这两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作简要述评,以引起同行的注意,并供立法和司法部门参考。

  一、英国的刑事司法改革

  (一) 刑事司法改革上的两派争论

  英国近期刑事司法改革可以一直回溯到上个世纪的50年代。当时,对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贯穿于始终的是两种对如何重构英格兰传统法律体制上针锋相对的派别【2】:“法律与秩序”派和“民权自由”派。【3】在英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每一个辩论中,这两派的冲突都有所体现。

  “法律与秩序”派相信,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把审判变成了彻底丢失查明真实这一最终目标的‘板球游戏’”。特别是沉默权,被认为是“把法律变成板球游戏的重要因素之一”。该派认为,英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是“阻碍警察和保护罪犯的规则体制”。虽然该派也担心权力的滥用,但是他们更关注赋予警察更多的自由来实现其有效地控制犯罪的努力。犯罪率的增长以及更多的职业罪犯的出现为这种观点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论据。“法律与秩序”派批评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帮助了屡教不改的罪犯和一个庞大数目的并且正在增长的成熟的职业罪犯,他们熟知其法律上的权利,并且在被抓获的时候,利用所有可能的方法来逃避有罪判决。

  与“法律与秩序”派相反,“民权自由”派持完全相反的观点。在讨论“控辩双方不可避免的冲突”时,他们主张“刑事法律的宗旨不是作为控制犯罪的工具,而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保护个人的自由”。该派认为,那种把事实查明作为刑事程序基本目标的观点,是“一个令人不安的对英国法律体制的整体误解”。他们认为,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控诉方是否能够证明针对某人的一个具体的指控。所以,对抗制的观念必须贯彻于刑事司法体制的始终。他们关注的焦点是不断增长的冤案以及警察腐败。

  (二) 前期的刑事司法改革

  早在20世纪50年代,在改革的呼声中,英国政府先后成立了刑事法律改革委员会和刑事程序皇家委员会,由它们代表政府分别提出司法改革的报告。【4】

  刑事法律改革委员会是保守党内政大臣于1959年设立的,于1972年提出了第一份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报告。【5】该报告是第一个基于法律与秩序派观点,重建传统的证据规则的文件。该报告认为,“由于刑事审判的目标是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那么理想的状态应当是所有的相关证据都是可采的,只要能够证明有罪无罪的问题的任何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报告提出了对传统证据法的根本性的变革的建议。首先,他们主张放宽传统的严格的“非自愿性”陈述排除规则。第二,该委员会提出了英国刑事法律历史上最具有争议的建议,即严格限制沉默权。第三,该委员会建议对嫌疑人权利的告知应进行修改,并且只有在嫌疑人被起诉或者正式通知其被起诉时才进行。

  刑事程序皇家委员会是1979年工党政府在下台之前设立的,于1981年提出第二份具有重大意义的报告。面对国家和个人利益之间“达到根本性的平衡”这样的挑战,皇家委员会1981年的报告意在“同时加强警察权力和嫌疑人权利,而不偏废任何一个方面”。可以说,皇家委员会是对法律与秩序派和民权自由派的折衷,没有主张对传统的法律体制进行大的变革。首先,该委员会反对非法证据的自动排除,建议把加强监督和严肃内部纪律,以及完善民事损害赔偿程序作为减少警察不当行为的更好的措施。第二,该委员会认为“自愿性”标准过于模糊,主张如果嫌疑人受到“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酷刑或者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供述应当自动排除。第三,反对废除沉默权。

  1984年,作为刑事程序皇家委员会的直接成果,英国制定了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这部法律既没有完全采纳“民权自由”派的主张,也没有吸纳“法律与秩序”派关于废除沉默权的主张,而是主张警察权力和嫌疑人权利的并重。《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扩展了警察临时扣留、进入房屋、搜查、扣押和逮捕的权力,例如根据该法第一条,警察根据“合理怀疑”可以搜查“任何人身或者车辆”、“车辆中或者车辆上的任何东西”和“被盗或者违禁物品”,包括武器和违禁毒品。关于逮捕,警察可以在没有正式起诉的情况下监禁嫌疑人24小时,警监以上的警官可以延长到36小时,治安法官可以延长到96小时。同时,该法也注重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创设了“监所警官”(custody officer),由他来确保警察遵守《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和《讯问守则》【6】的规定;监禁的决定必须在6小时之后由“审查警官”(review officer)审查,之后每隔9小时审查一次;当局必须为被监禁的人提供连续至少8小时的休息时间,其间不得进行讯问,并且在讯问时每两个小时休息一次,在适当的时候提供进餐的间歇;嫌疑人享有绝对的律师帮助权,设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嫌疑人必须在讯问前被告知沉默权;为了防止对供述准确性和可采性的争议,《讯问守则》要求警察对每一次讯问嫌疑人进行录音录像。

  由以上介绍可以看出,《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了一系列赋予警察临时扣留、逮捕、搜查和扣押、监禁等权力,为警察提供了俭查所需要的手段。另一方面,该法也为嫌疑人提供了权利保障,例如律师帮助权、沉默权,以及监禁定期受审查权。这些规则限制了警察,使得其不能象以前那样操作。可以说,该法是犯罪控制价值和正当程序价值二者妥协和平衡的产物。

  虽然“法律与秩序”派关于废除沉默权的主张未被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吸收,但是其废除沉默权的努力并没有停止。沉默权是普通法中一项重要原则,被称为“贯穿英国法律的一根金线”。对沉默权的批评可以追溯到边沁的著名论断:“无罪的人主张说话的权利,而有罪的人要求沉默的特权。”【7】反对者批评沉默权是“违背常理”,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无法论证的文物。1994年,英国议会终于通过了《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8】,限制了沉默权的使用。改革以前,对嫌疑人权利的告知与美国的米兰达警告很类似,内容是:“除非你愿意,你没有必要说任何话,但是你所说的可能被作为证据使用。”【9】

  《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把这一规定修改为:“你没有必要说任何话。但是,如果有些情况你在讯问的时候不说而在审判时作为辩护理由,这可能会损害你的辩护。你说的话可能被作为证据使用。”【10】《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对沉默权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1995年4月起,起诉方和法官都可以对被告人在警察讯问的过程中保持沉默或者未能提到某一相关事实作出不利的评价。第二,法庭和控方可以对被告人未能在法庭上提供证言或证据进行不利的评价。第三,如果被告人在警察讯问的时候未能对一些在身上或住所发现的痕迹或者物证作出合理的解释,法庭和控方可以要求陪审团作出相反的推论。第四,如果一个嫌疑人未能对警察关于他在犯罪现场的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法庭或者控方也可以要求陪审团做作相反的推论。【11】

  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和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为英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提供了两个基本的法律框架。然而,对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还没有停止,政府也一直在探讨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和具体设想。

  (三) 当前司法改革的设想

  经过几年的努力,英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总体犯罪率在一段时间的下降之后目前保持稳定,达到80年代早期以来的最低点。计划到2003年春天,警察雇员人数将达到历史上最高点13万,并且警察制度的改革正在议会讨论。政府机构之间的协作使各个刑事司法机构通过新的方式集结起来,以便减少街头犯罪和迅速及时地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在青少年犯罪程序改革实行的第一年,少年犯再次被定罪的比率减少了14%以上。在42个新的刑事司法区,警察和皇家检控署之间的合作更加密切。

  但是,问题依然大量存在。某些种类的犯罪率仍然上升了,高犯罪率和对犯罪的恐惧还是令人无法接受,特别是在穷人居住的地区;警察只成功地侦破了登记犯罪的23%,并且被害人对警察的满意度下降。皇家检控署【12】对警察移送的案件的13%作了不起诉处理,而警察对检控署的意见只在55%的案件中真正予以执行。12%的被保释的被告人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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