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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通常用于犯罪嫌疑人实施轻微犯罪,不需要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但是要不要用,要看具体条件是否满足,那么没有被羁押的人能不能取保候审?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未关押人员能否取保候审
未关押人员符合条件的话也是能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人要遵守什么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案情摘要】
李某系北方人,2018年来深圳工作,在深圳一家软件开发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21年1月上海杨浦公安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对李某等人刑事拘留,后关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思路】
事情发生后,李某家属找到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希望本所能为李某提供辩护服务。本所王刚律师为李某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杨浦区看守所会见了李某,详细了解了主要案情,认真研究了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诈骗的相关规定,认为李某不构成诈骗罪。随后,律师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对李某予以取保候审,但办案机关未同意律师意见,将本案提交检察机关报请逮捕。
依据法律规定,审查批捕的期限仅为七天,时间紧,任务重,在有限的批捕期限内,代理律师积极调整辩护思路,进一步明确无罪辩护方向,准备批捕阶段的律师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将员工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与诈骗犯意联络行为进行了区分。
本案中李某仅为公司职员,每月领取固定薪金,依照公司领导指令履行劳动合同,是一种授意行事的行为,是被动接受指令的行为。不是主动联络、提议、谋划的犯罪行为。不能将劳动合同履行行为和犯意联络行为相提并论,不能将其行为纳入刑法评价体系。
二、作为IT公司,受托开发软件系其分内之事,不能认为开发软件就是共同犯罪。
作为深圳专业IT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程序、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是该公司正常业务和分内之事。至于委托人如何使用,则是委托人单方面的事情,与IT公司无关。不能以委托人恶意使用软件实施诈骗行为,来追究IT公司的法律责任。
同时,软件开发在前,诈骗活动在后,二者相距半年之久,不能以后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来倒推前软件开发行为的性质。再则,IT公司在软件开发成功后,除了售后服务外,并未与委托人进行任何联络,也未参与客观诈骗实行行为。
三、从单位犯罪的角度,进行轻罪化处理。
辩护律师详细分析了本案的资金流向、人员流向、业务流向,认为本案如果构成诈骗犯罪,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理由是通过IT公司名义接受委托、与IT公司签订委托开发软件合同、由IT公司行程安排意志,由公司领导落实操作人员。而本案中,无法看出系李某个人行为。
从这些内容可以知道,未被羁押的人可以获得取保候审,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