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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法条规定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14-09-10 13: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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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拘留】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机关亦有拘留权,但各国允许拘留的总时间长度不一,有些国家甚至于可以无限期的拘留对象。法律的相关的法条规定有以下几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零六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其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零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第一百零八条 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一十条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 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协助。拘留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由人民检察院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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