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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程序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15-01-31 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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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从轻处罚的刑事和解在实践中饱受争议。那么刑事和解的程序主要是哪些,感谢你阅读本文。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加害人)能积极主动地向被害人认罪、道歉,并愿意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在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在国家专门机关或者专业法律人员主持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法。

   一、进行刑事和解的阶段(时间)

   有人认为,我国的刑事和解可以效仿西方国家的做法,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进行。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较为适宜,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均不宜进行刑事和解。理由是:

   第一,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调取、收集证据。在侦查阶段进行刑事和解,一方面,不利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一些侦查人员为避免艰苦复杂的取证工作,容易在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勉强让双方进行和解,这样容易导致“和稀泥”和“以钱买刑”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聘请的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有限,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第二,审判阶段进行刑事和解无实际意义。一是刑事和解的一个重要价值是效率,和解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但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程序已基本走完,再行和解意义不大;二是刑事和解的一个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在法庭上人格尊严和精神受到二次伤害,而在审判阶段进行和解,仍无法避免开庭中被害人可能受到的伤害;三是虽然刑诉法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实践中,大部分侵财型刑事案件在审理时不能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相分割,不利于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

   二、刑事和解由谁主持

   在西方各国,由于刑事和解未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般由警察、检察官、法官、社区志愿人员、教会人员主持进行,从而表现为四种模式:社区调停模式、转处模式、替代模式和司法模式。不论何种模式均具有刑罚替代措施的性质和非刑罚化的倾向。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和解可由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主持进行,也可以由一方或双方的辩护(代理)律师主持进行,律师主持达成和解协议须经检察机关认可。理由:一是从时间上看,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离案发已有一段时间,双方的情绪均已趋于平和,有了和解的心理条件;二是在这一阶段,双方均有了聘请律师的权利,可以面对面地展开平等、理性的对话与协商,有利于和解协议的达成;三是目前律师业务中的非诉讼调解与刑事和解较为相似,律师在以往的工作中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胜任这一角色。

   三、刑事和解协议的内容与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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