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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有什么特征和期限?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22-04-24 17: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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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期徒刑是一种严厉的刑事处罚,它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终生自由,使犯罪者在监狱里强制接受劳动改造。那么,无期徒刑有什么特征和期限?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无期徒刑期限是多少久

  1、无期徒刑的期限无上限,一般是关押到罪犯死亡。但是实践中无期徒刑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多次减刑之后,刑期最低不得低于十三年。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二、无期徒刑有哪些特征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关押在一定的场所,使其没有人身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

  3、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由于无期徒刑没有刑期可言,因此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4、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典第5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检公诉刑诉(2010)198号起诉书指控:2005年6月,玉某(另案处理)在周某开办的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经理负责销售,并与周某达成业绩提成协议。后两人因货款、业绩提成发生经济纠纷。2009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邓甲、邓乙伙同张某、余某、徐某(均另案处理)受玉某的指使向周某索要债务,当日上午8时许,周某途经武汉市经济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公司大门附近时,被李某某、邓甲、邓乙等人将其挟持到硚口区天源宾馆2218号房内,玉某随后赶到宾馆伙同上述被告人对周某进行威胁索债并要其出具人民币1300000余元欠条两张,同时要求周某向其妻子打电话筹钱。同日,徐某经玉某同意分二次从周某信用卡提取现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邓甲、邓乙、徐某、余某各分得账款2000元。2009年1月9日12时许,周某妻子何某向玉某提供的中信银行卡内存入人民币现金70000元。当晚21时许,李某某和余某乘单独看管周某之机,当场从其钱包中劫取了其存有人民币142800元的中信银行卡一张,在威逼周某说出卡密码并到银行查询确认后,将周某释放。事后,两人通过刷卡转账的方式各分得账款人民币70000元予以挥霍。2009年8月20日、10月21日被告人邓甲、李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2009年9月2日被告人邓乙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情分析:

  经过查阅案卷和会见被告人李某某后,我发现武汉市检察院指控李某某抢劫罪的事实依据不足,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在查阅案卷过程中,我发现这样一个细节,被害人周某在2009年1月9日24时、1月10日10时13分、7月17日10时37分的三次询问笔录中都没有没有说明142800元的中信银行卡被抢的事情。即使是在时隔一年半以后的2010年7月10日22时1分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在警方询问14.28万元的银行卡是如何被余某、李某某拿去取款的过程时,也是语焉不详,意思模糊的说:“我没有给他们卡,估计是余某他们发现有钱拿走的。”这都是不合常理的。存有14,28万元巨款的银行卡被抢,在前三次警方询问时都没有说是谁抢了银行卡,而是在一年半后才想起是余磊、李联军所为,而且所用的语言是“估计是余某他们拿走”,公诉人以被害人周宏精神紧张为由的解释是说不通的。透过这个疑点,顺延分析,结合其他被告人的口供等,我顺利的拟好了辩护思路,即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抢劫罪,仅仅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2010年10月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案情复杂,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一审法院对我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抢劫罪,在非法拘禁的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2011年4月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243号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无期徒刑的期限无上限,一般是关押到罪犯死亡。但是实践中无期徒刑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多次减刑之后,刑期最低不得低于十三年。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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