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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民代表挪用32万元获缓刑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16-10-06 17: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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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侵占100万,挪用资金572万元的前广东梅州市人民代表石育清,日前被梅县法院判定挪用资金3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 据指控,石育清在1999年至2008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法人代表的职务之便,卖出金兴公司所属店铺,侵吞100万元,并且以打白条的方式挪用公司资金572万元,其犯罪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吞罪和挪用资金罪。 卖房产不入账侵产100万 公诉人指出,在1999年至2000年间,石育清收取购买店铺者张某的购房款60万元,直至2008年仍未入账; 在1999年至2005年间,又分批收取了购买店铺者曾某的房款30.4万元,也未入账;2002年将金兴公司的一处房产(价值9.6万元)赠送给堂弟石某居住;2008年1月28日,开具了一张支取100万元的借条给出纳吴某入账,从而使账目收支平衡。 挪用资金572万称是绿化 此外,石育清在2005年以个人名义向罗某借款30万,利息2万。2006年,石育清指派出纳吴某从金兴公司账户汇款32万到罗某指定的市政公司,而对企业称资金是用于绿化。 1999年至2005年,石育清用打白条的方式向公司支取资金3505万,其中有540万归个人使用。至此,石育清挪用资金572万元。 只认定挪用资金32万 对指控,石育清表示有不同意见,认为张某、曾某所购房产均是向兴宁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简称三建公司)购买,该两项房产不属于金兴公司房产,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客体。而堂弟石某居住的房屋尚未过户,属于三建公司房产,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 至于挪用资金方面,用白条向金兴公司支取3505万,其中2905万元用于公司正常业务开支,公司股东经协商已最后确定剩余的430万是属于个人的支借款,即使发生纠纷,也是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 经审理,梅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石育清挪用资金32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职务侵占罪不成立。 案情回放 “不会逃跑”的人大代表跑了 梅州检察院曾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捕 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王佛鹏2008年向公安机关举报称,该公司总经理,梅州市、兴宁市、黄陂镇三级人大代表石育清涉嫌挪用公司资金3000多万元购买奔驰车、别墅等。2009年2月23日,梅州市公安局向梅州市检察院提请逮捕石育清,梅州市检察院认为石育清已经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梅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巫桂标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们不逮捕的理由最关键的一条是: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 广东省公安厅经与省检察院研究后,要求对石育清依法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经报请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梅州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19日对石育清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石育清已经潜逃。警方随即对他进行通缉。石育清潜逃后,公众哗然。广东省检察院通过媒体向社会承诺,石育清一旦落网,立即依法批捕。 去年11月12日,石育清向梅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11月19日办理取保候审。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经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当时没有批准逮捕石育清的原因是当地警方没有向检察院报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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