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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篇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16-07-20 17: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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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三者的总称,作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法律为其设计、提供了特殊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在国家政府大力倡导科学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国家法治建设成为其中重要主题之一。弘扬法治,保障人权成为人们的共识。以这一时代主题为契机,我们编写了这一本微型法律知识手册,对在押人员需要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汇总的同时力求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以期帮助在押人员掌握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以及具体的操作方法。 
  
●什么是犯罪●
    在我国,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所谓的“双轨制”,即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的模式。一般违法行为通过治安处罚进行纠正和预防。当一般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律明确规定的限度的时候,就有可能进入刑事处罚的规制范围,从而演变成为犯罪行为,而实行该行为的人员就会成为本手册所称的“在押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公检法职能分工● 
   立案(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特殊案件由检查机关或审判机关负责) 
   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法律特别规定的案件由检察院负责) 
   起诉(检察院负责,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须移送检察院起诉)  
   审判(只能由法院负责,分为一审、二审、再审)  
   执行(法院、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监督) 


●刑罚刑种及刑罚规则●
   ★刑罚刑种★ 
    主刑包括(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附加刑包括(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1)管制 

 期限: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执行方式: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不采取集中关押的方式执行,但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拘役 
     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执行方式:羁押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刑期: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的情况下除外)。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执行方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5)死刑 
    执行机关: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方式:枪决和注射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并且,死刑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批准才能执行。

 

(6)罚金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7)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期限:一般情况下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刑罚规则★
   (1)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自首和立功 
   自首: 
   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③在共同犯罪中,除了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之外,还需供述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才能成立自首。 
   ④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自首的好处: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立功: 
   一般立功: 
   ①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②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⑤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重大立功: 
   ①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②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④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所谓“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立功的好处: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假释 
   假释,即提前释放,但提前释放并不意味着原判决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假释的条件: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②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即:

1、认罪服法;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4)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③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押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1. 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司法机关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审判案件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有关布告、起诉状、判决书等诉讼文书,都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 
    2. 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所谓辩护权是指他有权针对指控进行申诉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理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辩护权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们委托的律师代为行使。此外,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有义务保证他的辩护权。 
    3. 申请回避的权利 
    回避制度是指办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及其他法定人员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不能参与办理本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这些人员对于案件应当自行回避。如果他自己没有回避,案件犯罪嫌疑人或本案的被告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4. 控告权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在押人员可以提出控告。 
   5.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的权利 
   任何人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被确认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民无需证明自己的无罪和清白,指控方如果不能提出有罪证据,被告人就是无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指控方承担,被告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6.参与法庭审理及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权利 
    在押人员有权辨认物证、书证,被告人有权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有权了解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并提出意见。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阅读法庭庭审笔录并请求补充和更正。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案情无关的问题。 
    7.最后陈述权 
    在诉讼活动进行完庭审调查后,要进行法庭辩论,由控辩双方针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罪轻还是罪重,有无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等进行一系列的辩论。在这种指控与辩解的交锋中,被告人享有最后进行陈述的权利。 
   8.申诉权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聘请律师代为申诉。 
   9.上诉权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在押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 
    1.接受符合法定条件的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的义务。 
    2.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义务。 
    3.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4. 对讯问笔录、法庭笔录核对无误后,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义务。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 
    1.拘传 
    对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 
    期限:审判人员对被拘传的人,应当在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2.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期限: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3.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4.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期间● 
    1侦查羁押期限 
    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是,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同时,下列案件在上述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2.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3.一审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上诉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的期限为10天,不服裁定的上诉的期限为5天,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5.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 
   1.侦查阶段 
   ①律师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缓解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压力,从而使其冷静面对所发生的一切; 
   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为其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从而为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基础; 
    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固定一些有力的证据,从而为其更好的行使辩护权提供有力保障; 
    ④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代为申诉、控告,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减少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发生; 
    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从而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争取法院判决从轻、减轻处罚; 
    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 
    ①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②律师可以从检察机关方面更深入了解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诉讼相关的文书,从而进一步分析、锁定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③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从而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④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对案件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 
   

3.审判阶段 

①在一审阶段:会见被告人,了解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为被告人收集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指导被告人参加庭审以及进行法庭辩论,争取更好的庭审效果;认真研究案情,做好开庭的充分准备;在庭审过程中,充分阐述辩护理由,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尽最大努力争取法官对辩护观点的认同;领取一审判决书后,及时会见被告人,为其分析判决书的利弊,提出上诉与否的合理建议;如果被告人决定上诉,为其做好上诉的准备工作。 
    ②在二审阶段:调阅一审的庭审资料,根据一审判决的情况,制定新的辩护方案,重新拟定二审辩护思路;会见被告人,了解还没有发现的罪轻和无罪的证据线索,搜索有利证据;积极与二审法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努力促成二审开庭审理而非书面审理;领取二审判决书后,指导被告人正确认识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如果被告人要求申诉的,积极帮助被告人做好申诉准备工作。 


●在押人员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方法● 
  1、已经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可以自行聘请,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 
  2、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亲属代为聘请,也可以自行向看守机关提出,由看守机关向侦查机关转达,再由侦查机关转达在押人员指定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当地的律师协会或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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