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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取保候审期间“不辞而别”算逃逸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16-11-28 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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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不辞而别算不算逃逸呢?请看下文结合案例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嫌疑人邓某某醉酒驾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事故移交检察机关后,邓某某却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辞而别”。昨日上午10时左右,邓某某在昆明市小板桥一批发市场内被抓获归案。

   在被问到为何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时,邓某某辩称:“我没跑,只是扔了手机卡”。办案民警介绍,取保候审期间“不辞而别”也是肇事逃逸。

   无证醉驾发生交通事故 取保候审期间“不辞而别”

   嫌疑人邓某某,40岁,昭通镇雄人,无业。

   2011年6月11日晚9时,邓某某因心情不好,独自一人在其妹妹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内喝了一瓶白酒。酒后,他驾驶朋友停放在修理厂里维修的一辆红色雷诺小轿车,从小板桥驶向官渡古镇,车辆行至官小路老兵汽修厂门口时,与一辆对向驶来的银灰色蒙迪欧小轿车相撞。

   昆明交警八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李警官介绍,该事故中两车轻微受损,没人员伤亡。当事方蒙迪欧车主下车后发现邓某某满脸通红,讲话时喷出酒气,于是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处理,邓某某神志不太清楚,走路不稳,当场承认喝了酒,现场无法提供机动车驾驶执照”。

   随后,交警将邓某某带去做酒精血检,结果显示邓某某每百毫升血液含酒精高达355毫克,属重度醉酒,超过醉驾标准4倍多。

   因为醉驾肇事,邓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之后,邓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交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但事故还没处理完,邓某某却“不辞而别”。

   处理事故期间 “不辞而别”也算逃逸

   2011年6月底,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无法联系上邓某某,随后该案件退回交警八大队做补充侦查。

   邓某某取保候审脱逃期间,交警八大队民警,曾多次到其老家寻找,向邓某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寻求帮助,与邓某某的家属做规劝思想工作。

   “我们做了很多努力,但由于邓某某长年不回家,走访工作有一定困难。”李警官说,但他们没放弃,身着便衣蹲点走访,经一年多摸排,今年10月,终于在小板桥一批发市场发现邓某某的行踪。

   昨日上午10点左右,交警化装成消费者,到邓某某所在商铺挑选货物,趁其不备一举将其抓获归案。

   办案民警李警官介绍,原本是一起轻微交通事故,但由于邓某某在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期间“不辞而别”,最终导致他因肇事逃逸被警方抓获。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提醒:没想到本是一场轻微的交通事故,就因为不辞而别却变成了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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