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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犯渎职罪如何处理?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21-12-31 15: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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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Negligence)、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公务员犯渎职罪如何处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公务员犯渎职罪是否开除工作吗?

  会。即使情节轻微,免于刑事责任,但是渎职罪名仍成立,只要构成犯罪,都会被开除公职。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没有目的犯。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

  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立法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包含了临时工、合同工及各种聘用制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笔者认为,这种解释依然不全面,司法实务中,某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在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也能成为渎职犯罪主体。

  4、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国家公职人员为实现国家利益的需要进行的职务行为,具有职权性、公共性、强制性特征,大多数渎职行为发生在司法和行政领域。

  案例;

  行唐县看守所原民警赵某某,因其朋友李某某与高某某、杨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在桥西区法院进行民事诉讼。2007年,赵某某受李某某请托,趁行唐县公安局法制科无人之际私自取出立案决定书、卷宗皮和受案回执各一份,又到政工科开具一份取证的介绍信,私自去河南调查取证并制作询问笔录,伪造了高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立案卷宗。后该刑事立案卷宗被李某某取走,并提供给桥西区法院,用以证明高某某等人确实欠自己的钱未还。桥西区法院以刑事案件优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原则裁定中止该民事诉讼。

  因为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被终止,原被告双方均四处上访告状,并引发了群访事件,严重损害了公安干警形象。赵某某作为看守所民警,明知自身没有权限办理刑事案件,而超越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涉嫌滥用职权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

  此案经市检察院指定,由桥西区院反渎局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侦查。2013年12月6日赵某某被桥西区法院判处犯滥用职权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反渎职侵权案例之二:马某等三人玩忽职守案

  2013年7月12日,灵寿县北洼乡西孙楼村两名儿童掉入采砂遗留沙坑中溺水身亡,围绕此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灵寿县院反渎局迅速展开侦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为砂场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办理采砂许可,同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对采砂遗留的沙坑未及时进行回填平整,由此留下安全隐患并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犯罪嫌疑人马某、兰某某、刘某某作为灵寿县水务局河道办工作人员,对其辖区内张某某的采砂行为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没有按照相关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作,未及时发现此安全隐患并运用有效行政手段督促张某按要求对沙坑回填平整,以致于发生两名儿童溺水死亡的重大事故,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2013年8月15日,灵寿县院反渎局对马某等3人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张某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2013年12月11日,灵寿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兰某某、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渎职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否则不会构成本罪。情节轻微的,免除刑事责任,但渎职的罪名仍然成立,只要构成犯罪,就开除公职。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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