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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义等十三人和丹东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五单位走私汽车案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16-11-16 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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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义等十三人和丹东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五单位走私汽车案 被告人: 常义,男,59岁,辽宁省昌图县人,原系丹东市市长、市委副书记。1994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 姜善堂,男,51岁,辽宁省凤城市人,原系丹东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1994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 姜万发,男,45岁,山东省牟平县人,原系丹东市政府副秘书长、财贸办公室主任。1994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 施成福,男,40岁,辽宁省东港市人,原系武装警察部队丹东边防支队支队长。1994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 张群果,男,46岁,河北省枣强县人,原系武装警察部队丹东边防支队副支队长。1994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 马文良,男,44岁,辽宁省丹东市人,原系武装警察部队丹东边防支队业务处处长。1994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 王茂荣,男,49岁,山东省海洋县人,原系丹东市供销合作社副主任,主管丹东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1994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 田肇良,男,41岁,辽宁省东港市人,原系丹东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理。1994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 姜信才,男,47岁,山东省烟台市人,原系丹东市海运总公司副总经理。1994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 刘德成,男,49岁,辽宁省金县人,原系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1994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 胡志勇,男,42岁,山东省诸城县人,原系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兼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嘉利贸易发展公司经理。1994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 王兴盛,男,41岁,辽宁省东港市人,原系丹东市粮食局局长。1994年5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 隋文胜,男,50岁,辽宁省东港市人,原系丹东安清制衣有限公司经理。1994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 丹东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 隋福全,丹东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理。 被告人: 丹东市海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勇仁忠,丹东市海运总公司经理。 被告人: 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刘学广,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被告人: 丹东市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 唐学林,丹东市粮食局负责人。 被告人: 丹东安清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隋文胜,丹东安清制衣有限公司经理。 1993年4月初,被告人王茂荣、田肇良预谋走私韩国汽车。4月6日,王茂荣向被告人姜万发请示要走私韩国汽车,姜同意后,向被告人常义请示,常也表示同意,并安排被告人姜善堂、姜万发出面协调。4月7日,王茂荣与田肇良找到被告人姜信才,让姜信才联系韩国客户走私汽车,并言明此事是政府同意的,同时提出农资公司与海运公司一起干。姜信才提出要与市政府领导见面。次日上午,王茂荣、田肇良、姜信才等人找到姜万发。姜万发告知市里同意农资公司进(走私)韩国车,并答应农资公司与海运公司合干。随后,王茂荣参加了农资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姜信才也征求了海运总公司在家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两个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走私韩国汽车均未提出异议。姜信才便与韩国华联海运株式会社商人李正皖联系,让其发出购车传真合同。4月9日,经王茂荣、田肇良、姜信才共同商定,走私韩国汽车22辆,姜在传真合同上签字并将其发回韩国。同一天,被告人丹东市海运总公司与丹东市农资公司签订了联合走私韩国汽车的协议。 4月15日,姜万发接到王茂荣关于第一批走私的韩国汽车即将到港的报告后,带领王茂荣、田肇良、姜信才等人到驻丹东某部汽车十五团联系接车司机等事宜。4月16日,姜信才得知走私船17日晚到达大东港一号标锚地,即通知了王茂荣、田肇良。王向姜万发作了汇报。当日下午,由姜万发召集被告人施成福、王茂荣等人到姜善堂办公室开会。会上,姜善堂指示,市里同意农资公司、海运公司、外经委倒弄(走私)一批韩国车,边防支队要帮助配合好,以后这事由姜万发负责。会上确定,每辆车由边防支队按贩私罚款一万元(指人民币,下同)放行。事后,施成福向市公安局局长做了汇报,经同意后,召开了由被告人张群果、马文良参加的会议。一致意见,市政府的指示必须贯彻执行,严格按“缉私”程序办。17日上午,王茂荣、田肇良、姜信才等人到边防支队将承运韩国汽车的“丹川”轮到锚地的时间、地点通知施成福。施又召开了支队部门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具体布置了执行“缉私”任务和人员分工。确定由张群果负责现场指挥,由马文良负责派人出海接船及港口卸车,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现场警卫,由政治处主任、后勤处长负责押运。经施成福同意,马文良派参谋张志等人与海运公司经理助理时玉柞乘渔船一起出海于傍晚将走私船引至大东港。同时,姜万发、王茂荣、田肇良、姜信才到港接车,张群果带领20余名武警官兵携枪8支到达大东港。由张群果现场指挥,马文良组织卸车,其他武警官兵负责警戒、押车。将22辆走私车押送到驻军某部汽车十五团院内暂存。后由田肇良等人出具贩私假材料,边防支队以每辆车罚款一万元放行。 4月18日,被告人常义决定从农资公司、海运公司走私的汽车中政府留用17辆,并让姜善堂经办。姜善堂、姜万发提出购车款如何解决时,常义决定从市土地局解决。姜善堂、姜万发遂从市土地局借款100万元用于政府购买走私车。4月20日,王茂荣、田肇良向姜万发提出政府留用的车未全部付款,再继续进(走私)车资金周转不开。姜万发在向常义汇报此事时,在场的原副市长朱××表示帮助解决,常义同意。事后,朱××分别从丹东市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共拆借400万元。由丹东市农业银行振安区信用社以购货名义贷给农资公司,用于继续走私汽车。 此后,被告人王茂荣、田肇良、姜信才、施成福、张群果、马文良等采用同样手段,通过韩国华联海运株式会社、松南株式会社先后走私作案3次,走私韩国汽车128辆。期间,被告人姜万发帮助联系驳船并两次到港接车。 被告人丹东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丹东市海运总公司共同筹资先后4次走私韩国汽车共150辆,款额达2399.4万元,逃避关税2622.0155万元。走私车被边防支队扣留14辆抵罚款,市政府留用17辆,案发前售出105辆,其余14辆案发后被司法机关依法收缴。 1993年4月上旬,被告人刘德成经请示常义同意走私韩国汽车,并安排被告人胡志勇经办。胡经请示刘同意,以外经委所属的丹东市沿江开发区嘉利贸易发展公司的名义与韩国尤尼克株式会社商人朴日成签订了购买50辆(含外商自己5辆)汽车的合同。之后,刘德成通过外经委所属祥隆加工冷藏实业有限公司等四个单位筹集购车款500余万元。在刘德成的布置下,胡志勇等人找港务局联系泊位未妥。刘向姜万发汇报后,4月23日,姜万发便在市政府二楼会议室召集了由港务局、农资公司、海运公司、外经委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并确定农资公司的走私车在浪头港上岸,外经委的走私车在大东港上岸。此间,胡志勇在姜万发的授意下与驻军某部汽车十五团联系接车司机。刘德成与胡志勇还与外商朴日成等一起研究海图确定接船地点,并随姜万发到边防支队与施成福等人研究海上接船事宜。4月28日,施成福得知走私船当晚到港后,安排张群果做好港上接车准备,让马文良派人与胡志勇等人出海接船。下午4时许,在大东港西南海域一号标附近发现走私船并将其引至大东港。姜万发、刘德成等人到港接车,张群果带领30余名武警官兵携枪2支到达大东港并负责现场指挥,马文良组织卸车,其他武警官兵担任警戒、押车。此时,大东港海关接到举报到港查私,刘德成打电话请求姜善堂给予协调,经姜善堂与关长孙发贵协商,海关人员退出。张群果、马文良等人将走私车押送到边防支队浪头集训队暂存,后由胡志勇出具贩私假材料,边防支队以每辆车罚款一万元放行。 被告人丹东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走私韩国汽车45辆,款额达561.925万元,逃避关税667.8828万元。走私车被市政府留用6辆,抵港务费1辆,案发前售出36辆,获利177.4万元,其中137万元用于购买办公大楼,所余2辆走私车及40.4万元赃款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缴。 1993年4月中旬,被告人王兴盛请示姜万发走私韩国汽车,姜表示同意后,王主持召开了市粮食局领导班子会议。一致同意从韩国走私汽车,并决定以局所属辽宁省边境贸易公司粮油食品贸易部(简称粮贸部)的名义实施。会后,局长助理刘永刚与韩国大旺贸易商社的金顺焕取得联系,后由王兴盛及刘永刚、粮贸部经理王昶荣等人与金顺焕洽谈并以粮贸部的名义与之签订了购买40辆韩国汽车的合同。然后,王兴盛等人以借贷方式筹措500余万元资金,并到武警边防支队找到施成福,请求帮助走私韩国汽车。施表示得经市里同意。于是,王兴盛又找到姜万发,姜打电话告诉施,粮食局这批车和农资公司的(走私)车一样处理。4月28日,王兴盛等人又到港务局联系泊位等事宜。4月30日上午,王兴盛等人到边防支队通报走私船到锚地的时间、地点,施成福安排马文良派人出海接船及做接车准备,马便派人与外商及粮贸部的人一起出海接船。5月1日上午,在大东港西南预定海域发现走私船,引至大东港。王兴盛、施成福等人先后到港接车,同时,马文良带领20余名武警官兵携枪6支到达大东港,马负责现场指挥并组织卸船,其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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