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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技巧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15-08-05 16: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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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辩护】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这是一项最基本的律师业务。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为律师充分施展辩护才能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而律师辩护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真正有效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业务的熟练掌握与工作技巧占十分关键的地位,作为辩护人自身必须进行深入研究。很难想象,一个没有掌握或没有很好掌握辩护技巧的辩护人,能够从容地坐在辩护席上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笔者根据自身办案实践,就刑事辩护律师在刑辩业务中需要注意的要点和技巧作一些总结和探讨:

一、律师介入刑事侦察阶段的业务技巧。作为一名律师,和许多同行一样,我经常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介入难而感到困惑,有时会受到一些冷遇甚至非难,但是我们不应知难而退,而是应付出更多的努力,克服困难圆满完成前期介入的工作任务。回忆自己的经历,我感触最深的是,身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我们如何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呢?我的体会是:

   1、对有关律师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要熟知。 我曾经在个别侦查人员的非难面前无言以对,其原因不是因为  “尊重”司法人员而不愿抗辩,而是由于对法律生疏难以应对。可见要熟练运用法律就必须先熟悉法律。随着刑诉法的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作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我认为应熟练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国家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两方面规定我们应当熟记。 第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亲属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项诉讼权利。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

  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第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项诉讼权利也应熟记,因为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这些权利并作出解释。这八项诉讼权利是:1、有权聘请一至二名律师;2、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3、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对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记载提出补充或者改正;4、有权请求自行书写供述,侦查人员应当准许;5、有权进行无罪辩解,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6、有权向律师反映案件情况;7、有权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8、有权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上权利规定在刑诉法第七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 2、对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要积极行使。 律师行使权利在很多时候会遇到一些障碍,必须付出更多努力。在业务实践中,我始终坚持耐心说服、积极申辩、有理有节的原则,积极而全面地行使律师的诉讼权利。  其一,对不予配合的个别侦查人员,我采取晓之以法,耐心说服的方法。面对“再谈案情就终止你的会见”的警示,我一边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受委托律师的诉讼权利”法条,一边向侦查人员说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师就无法帮助嫌疑人申诉,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允许律师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请你配合我的工作”。于是我终于顺利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其二,如遇个别对律师抱有偏见的侦查人员不依法办事时,我们应采取积极申辩、据理力争的办法。比如遇以“案情复杂”而拒绝安排会见的情况,或有的侦查人员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两个律师所请律师的情况需请示后再答复”,每遇这类情况,我们应及时向该办案机关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力陈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危害和律师配合侦查、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意义。一次没有回音,就再申请,直至得到许可为止。  此外,律师既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还要善于行使诉讼权利,要做到有理有节。 3、行使诉讼权利要严守法度。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刑事业务风险大,稍有不慎就会坠入陷阱,在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更要百倍警惕。长期的业务实践使我认识到,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要谨记“守法”二字,惟此才能消除风险。具体表现在:  一是不能超越权利范围。有些律师“积极”介入侦查,与侦查机关同时开展调查,甚至同时搜集证据,错误地认为要与侦查人员抢时间。殊不知律师此时不是“辩护人”的身份,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与“辩护权”有区别,这种干扰司法侦查活动的调查取证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  二是不能违反会见纪律。有些律师为了体现“服务周到”,违反监所管理规定和会见纪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之间互通案件信息,或者传送违规物品,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作虚假陈述,这是严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必须禁止。  三是不能泄露秘密。对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案件秘密、当事人隐私,律师要自觉保守,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出去。  

二、律师在审前程序中如何行使调查取证权。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赋予律师在审前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其程序上的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增强刑辩律师出庭抗辩能力。对抗式程序控方和辩方的对抗,实质上就是检察官与律师的对抗与争辩。律师在法庭上拥有较高的辩护技巧和具有丰富的出庭经验固然重要,但如果律师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是亲自去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只是复印和使用控方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材料到庭应诉,就很难赢得诉讼的胜利;其次有利于控诉与辩护职能之平衡。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律师主要是为了保护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而参入诉讼中来的,律师是站在被告一方的立场上,在法庭展示与检察官抗衡的势力。而律师调取的有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实际影响的证据,是实现控辩力度平衡的重要砝码;最后,有利于增强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尽管法律要求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证据要一并收集,但更多情况下检察官关注的是指控是否成功,容易忽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这时候,就需要律师通过行使调查取证权的过程来收集这些证据。同时,辩护律师的调查活动,可以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活动起到监督作用。避免那些非法证据进入法庭程序并被采纳为裁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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