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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刑事律师讲述 贪污受贿的量刑标准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23-06-27 1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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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贪污构成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接下来由新都刑事律师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新都刑事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贪污多少钱可以量刑

1、贪污的数额如果在三万元以上,一般就可以量刑。行为人贪污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中的“数额较大”,可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贪污受贿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1、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国军,男,30 岁,原系陕西省人民警察学校财务科出纳员。因涉嫌犯贪污罪, 于 2000 年 9 月 22 日被逮捕。1998 年 7 月 2 日至 1999 年 12 月 13 日,被告人彭国军利用其担任陕西省人民警察学校财务科出纳员的职务之便,先后 5 次使用伪造的现金交款单人帐,制造自己经手的款项已上交本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支行长安结算部帐户的假象,将本单位现金共计 2210275元骗出归个人使用。又先后 42 次从本单位农业银行长安县支行结算部帐户上提取现金共计3860032.45 元不记帐归个人使用,并于 1999 年 12 月 13 日私自将该帐户销户。在此期间,彭国军为掩盖事实,以虚假的银行对帐单欺骗单位,通过转帐归还 12 万元:用虚假现金支票存根记收入 7 笔共归还单位现金 27.8 万元;个人支付单位费用 360942.01 元。其余5311365.44 元被彭国军占为已有。1999 年 7 月,被告人彭国军将本单位朱宣交来用于冲抵原借款的 8000 余元发票和 4000余元现金不入帐,并将其中的 4000 余元现金占为己有。1999 年 8 月 20 日至 1999 年 12 月15 日被告人彭国军分别将该校学员白志军等 20 人的捐资助学款 15.5 万元和其中 19 人的代办费 69350 元、98 级 4 班自费生的住宿费 1800 元、学员李忠强、陈二林补交的学费 8300元,共计 234450 元,收取后未上财务帐,占为己有。1999 年 9 月 17 日,被告人彭国军收取本单位王或交 3505 元报销单据入帐,但未冲抵王或原 3000 元借款帐,叉支现金 3505 元,将 505 元给王或后,剩余 3000 元占为已有。2000 年 1 月 11 日至 2000 年 6 月 12 日,被告人彭国军先后将单位门面房租金收入 9 笔,共计 90360 元现金收取后未上财务帐,占为已有。2000 年 7 月初,陕西省人民警察学校决定让彭国军从中国农业银行西安市支行长安结算部帐户将 500 万元转出另作他用。彭国军自知该帐户已销户,且因赌博输掉公款,无款可还,其罪行即将败露,便将自己因赌博输掉大量公款事实告知姚晓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7月7日,彭国军乘为单位提取现金之机,多开了一张现金支票提取现金 9.9 万元;7 月 10日,彭国军因公提取公款 20 万元现金,当晚彭国军携上述两笔公款同姚晓旭潜逃。此外,被告人彭国军于 1997 年 1 月至 2000 年 7 月间,将其保管的学生被服装费、代办费、教材费、党费和库存现金等共计 102758239 元,先后挪归其个人使用未归还。综上所述,被告人彭国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共计 594217544 元,将公款挪归其个人使用未归还 102758239 元,上述被其侵吞和挪用的公款大部分被其赌博输掉。案发后,追回赃款 26421892 元、赃物折价 43798 元。

二、裁判观点

被告人彭国军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制作假现金交款单和假对帐单、收款不入帐、直接侵吞等手段将本单位公款 594217544 元占为已有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贪污的公款大部分用于赌博,并携款潜逃,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此外,彭国军将其负责保管的公款 102758239 元挪归个人使用未归还,其行为亦构成挪用公款罪,亦应依法惩处。

通过上述可以知道,贪污构成犯罪的数额的认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新都刑事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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