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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那么,缓刑需要什么条件?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在什么条件下判缓刑
1、判缓刑的条件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
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有可能被判缓刑的。按照刑法中的规定,只有对于被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满足了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才会被判缓刑。而对于罪犯来讲,在诉讼过程中最好就委托律师来提供辩护,为自己争取缓刑。
案例:
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广州市荔湾区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常务理事、出纳期间,伙同该社其他常务理事陈某昌、卢某宙、李某亮、刘某、陈某辉、卢某深、陈某侨、卢某耀等人,以发放奖金的手法,共同侵占山村联社资金共计人民币1558076.4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1月被逮捕。
辩护工作:
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在被告人李某被立案调查后,曾委托其他所律师就本案开展辩护,因当时的辩护律师未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亦未向当时被羁押的被告人李某提出切实有效的辩护思路及策略,导致案件走向发生实质性变化,也给后期的辩护工作带来难度。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发现问题后,及时解除与原先律师所的委托,并于 2013年2月与本律师办理了委托手续。
因被告人李某已经被逮捕,给后期辩护律师为李某争取取保候审带来非常大的难度。随后,该案又因涉案人员多、涉案人员成分复杂、涉案时间长、审计程序复杂、有的被告人对审计报告提出重新鉴定、有的被告人的辩护策略是无罪辩护等多种因素,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被严重拖长。
2014年5月21日,荔湾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辩护人根据事前制定的辩护策略,积极指导被告人李某,并为被告人李某争取自首、从犯、退赃、谅解等情节。
2014年6月27日,荔湾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就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与公诉机关予以核实确认,并同时确认了从犯、退赃、谅解情节,最终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判缓刑的条件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