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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16-08-07 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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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法规库】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是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和措施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

 第五章 附 则

   【正文】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制定、实施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加强对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采购等重点岗位、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四)建立、完善任职和公务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二)建立健全廉洁准入、失信惩罚制度,促进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预防系统;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时可以向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

   (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七)建立健全案件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和司法纠错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二)建立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物资采购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加强对人事、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任不具有法律规定资格的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查处职务犯罪;

   (二)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

   (三)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七)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开展廉政法制教育;

   (三)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收集、分析、处理行政违纪信息;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六)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七)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三)开展财经法制教育;

   (四)收集、分析、发布、处理财经违纪信息;

   (五)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六)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设立的监察或者审计等部门,在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承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有关部门和干部培训院校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三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进行督促、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必要时,检察建议等相关建议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审计机关。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提出建议的机关,并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建议单位整改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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