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联系我们

  • 姓名:梁志刚
  • 手机:13608040805
  • 邮箱:942296211@qq.com
  • 证号:15101201510829667
  • 律所:四川以清律师事务所
  • 地址:(1)新都区同仁路“我的大学”正门口商业广场3楼;(2)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406号齐盛·艺品2栋1楼附2号(和谐广场南面青江北路侧)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刑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16-11-16 11:11:42

分享到:0

       【 刑事法规库】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复       

电话联系

  • 136080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