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联系我们

  • 姓名:梁志刚
  • 手机:13608040805
  • 邮箱:942296211@qq.com
  • 证号:15101201510829667
  • 律所:四川以清律师事务所
  • 地址:(1)新都区同仁路“我的大学”正门口商业广场3楼;(2)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406号齐盛·艺品2栋1楼附2号(和谐广场南面青江北路侧)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刑罚种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役改造与有期徒刑区别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役改造与有期徒刑区别问题的函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15-08-05 16:08:37

分享到: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字第10546号发布日期:1954-10-28执行日期:1954-10-28河北省人民法院:  10月8日(54)行法字第42号函收悉。关于劳役改造与有期徒刑的区别问题,同意你们意见。另外,从惩治贪污条例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它的等次来看,有期徒刑当然较重于劳役改造。  附:河北省人民法院关于劳役改造与有期徒刑的区别问题的请示  (54)法行字第42号最高人民法院:  接河北日报社转来读者姜宝山询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内劳役改造与有期徒刑在执行上有何区别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劳动改造与有期徒刑都是刑罚的一种,根据“三反”“五反”时对贪污犯的处理,受劳役改造处分的贪污犯,一般是集中在适当地点和适当部门实行劳动服务,可不关押。判处有期徒刑的贪污犯,除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可不关押,改用劳动改造办法外,一般的要实行关押,强迫劳动。这个意见是否妥当,请迅速核示,以便转复。  1954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电话联系

  • 136080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