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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17-01-09 1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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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民政府的责任 第三章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责任 第四章机关、团体、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责任 第六章家庭及公民的责任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章社会保障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公民,均适用本暂行条例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 (一)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 (二)加强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及时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广泛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理想、道德、纪律教育 (四)加强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堵塞犯罪空隙,减少治安问题。抓好各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集贸市场、要害部位、文化市场和出版物的管理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整顿建设好城乡基层组织,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 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六)加强劳改劳教工作,严格教育管理,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搞好两劳释解人员的接续帮教和安置工作,防止或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组织的作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及时监督、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人民政府的责任 第八条负责领导、组织、检查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抓好社会治安基层基础工作,加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建设;发挥治保会、调解委员会、民兵组织、联防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治安事件,要组织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制定普法规划,组织实施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 第十五条市长、县(市)长、区长、乡(镇)长以及街道办事处主任,对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 章名 第三章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公安局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第十七条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和取缔“六害” 第十八条大力做好治安防范工作,严格各项治安管理措施,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群防群治工作 第十九条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负责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要害部位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发现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总结经验教训,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机制 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劳改、劳教方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协助有关单位搞好劳改、劳教释解人员安置和接续帮教工作 第二十三条加强基层政法组织的建设,发挥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法律服务所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及时向领导机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映治安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当好参谋 章名 第四章机关、团体、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制定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治保组织和治安责任制,加强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本单位生产、工作、人身、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教育本单位职工学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二十七条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对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管制、缓刑、监(院)外执行、假释等人员进行监督、考察、教育 第二十八条协助劳改、劳教单位对原是本单位职工的劳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工作,对其释解后的工作和生活应给予适当安置,并组织力量搞好接续帮教 各有关单位在安排就业、招工、审批营业执照或许可证时,对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人员不得歧视 第二十九条对本单位职工住宅区的治安联防工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援。各单位应本着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提供相应的人力和资金参加群防群治工作 加强城镇居民楼院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应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 集贸市场治安管理所需费用可从市场收费中提取一定资金予以补贴 第三十一条文化、公安、工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严禁出版、制作、复制、出售、传播反动、淫秽等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书报、杂志和音像制品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注重学生思想、品德教育,认真上好法制课,特别是做好双差生、工读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做好常旷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止学生辍学,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 第三十三条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抓好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发生犯罪和治安问题 各企事业单位均应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服从所在地政府的统一领导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负责人 章名 第五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公约、居民公约;开展“五好家庭”活动 第三十六条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 第三十七条对城乡居民经常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德教育;进行防盗、防火教育,指导、督促居民户安装防盗设施,排除隐患,防止发生火灾 第三十八条要抓好禁赌、“扫黄”工作;制止封建迷信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九条关心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配合单位、学校、家庭对失足青少年搞好帮教 第四十条认真、及时调解各种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十一条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对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管制、缓刑、监(院)外执行、假释等人员进行监督、考察、教育 配合有关单位对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做好接续帮教工作 章名 第六章家庭及公民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家庭应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教育好子女,搞好邻里团结,树立文明家风 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要切实履行教育和监护责任 第四十三条预防盗窃、火灾、投毒等事件发生,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服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家庭安全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公民应学习国家法律,遵纪守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公民应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七条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居民(村民)委员会、治安保卫组织或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十八条公民应见义勇为,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章名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十九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局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选派有经验的公安、司法干部,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任副职,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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