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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高沛等人制造、贩卖掺假鸦片案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16-11-16 11: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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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高沛等人制造、贩卖掺假鸦片案 被告人: 肖高沛,男,49岁,湖北省宜昌县人,农民,住宜昌县樟村坪镇古村村八组。1995年3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 黄仁全,男,60岁,湖北省保康县人,农民,住宜昌县樟村坪镇古村村四组。1995年3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 陶玉典,男,43岁,湖北省保康县人,农民,住保康县店垭镇神龙村二组。1995年3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 王盛全,男,41岁,湖北省保康县人,农民,住保康县店垭镇神龙村一组。1995年3月24日被逮捕。 1989年秋,被告人肖高沛在责任田里私自非法种植罂粟70余株,割浆收获鸦片7克,被村委会发现后罚款30元。1993年8月,肖高沛将存放在家中的罂粟杆、叶、壳搓碎后掺入红糖、麻糖等物,兑水熬制成1050克褐色膏状物作为鸦片,然后委托本村村民、被告人黄仁全代为销售。1994年8月,黄仁全对由保康县前来收购山货的被告人陶玉典说: “我们这里有点鸦片,你帮忙找个买家,我们都赚点钱用。”陶玉典答应后于当年12月又对同村村民、被告人王盛全说: “宜昌的黄老头有鸦片,你要能找到老板要这东西,赚了钱都分一点。”王盛全见有利可图,便四处联系买主。公安机关获悉后派员进行侦查。1995年1月24日,黄仁全对肖高沛说已找到买主,然后将1050克掺假鸦片从肖高沛处取走,与陶玉典、王盛全一起,连夜赶到陶玉典家中隐藏。次日上午,黄仁全、陶玉典、王盛全在交货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1050克掺假鸦片也被当场收缴。公安人员根据黄仁全的交待,又将肖高沛抓获,并从其家中收缴鸦片7克。掺假的1050克鸦片经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为: “送检可疑鸦片中检出鸦片的主要成份吗啡和可待因。其含量: 吗啡0.66%,可待因0.13%。” 审判 保康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肖高沛将自己非法种植的罂粟杆、叶、壳用土法加工制成鸦片,委托他人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贩卖毒品罪,且系本案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仁全、陶玉典、王盛全明知是鸦片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本案从犯,可以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于1995年5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 以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高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仁全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元;判处被告人陶玉典、王盛全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肖高沛、陶玉典、王盛全均以贩卖的毒品是掺假毒品、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肖高沛用土法制造的鸦片虽然掺有较多的杂质,但仍含有鸦片的主要成份吗啡和可待因,应当视为毒品鸦片。肖高沛、黄仁全、陶玉典、王盛全的行为均已构成毒品犯罪无疑。但是,该鸦片含吗啡成份较少,仅为0.66%,因此肖高沛等人制造、贩卖毒品的数额不能按1050克鸦片来认定,而应将1050克掺假鸦片折算成标准含量的鸦片69.3克来认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5年7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撤销保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 二、肖高沛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黄仁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四、陶玉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五、王盛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 其一,应不应该将1050克掺假鸦片折算成标准含量的鸦片?其二,按什么标准折算? 我们认为,毒品的种类、数量、含量、纯度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毒品的种类不同、数量不同或者纯度不同,对人体的危害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是不一样的。鸦片是罂粟果实内的乳汁经干燥而成的棕黑色干膏状物,内含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30多种成份,其主要成份吗啡的含量约为10%。海洛因是从吗啡中提炼出来的精制毒品,对人体的成瘾性是吗啡的2倍,是鸦片的20倍。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50克或10克海洛因的犯罪行为,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1000克或200克鸦片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同的刑罚幅度。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 “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对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对查获的毒品做定性、定量鉴定。”“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上述规定表明,对未达到标准含量的掺假毒品,通过定性、定量鉴定,以确定其含量,计算其数量,是正确适用法律和适当量刑的前提。至于按什么标准计算,《解释》只规定了海洛因的含量应达到25%以上,对鸦片等其他毒品的有效成份含量标准未作规定。我们认为,鸦片中的主要成份是吗啡,根据科学测算,吗啡在鸦片中的含量约为10%,即1克吗啡可折算成10克鸦片。这个标准较为科学,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可行的标准。结合本案情况,被告人肖高沛等人制造、贩卖的1050克掺假鸦片,应折算成69.3克标准含量的鸦片。二审法院这样做了,实事求是地认定了鸦片的数量,并依法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对各被告人判处刑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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