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联系我们

  • 姓名:梁志刚
  • 手机:13608040805
  • 邮箱:942296211@qq.com
  • 证号:15101201510829667
  • 律所:四川以清律师事务所
  • 地址:(1)新都区同仁路“我的大学”正门口商业广场3楼;(2)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406号齐盛·艺品2栋1楼附2号(和谐广场南面青江北路侧)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种类

刑事辩护种类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18-07-02 10:07:40

分享到:0

  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

  (一)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三点:(1)前提,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2)时间,审判阶段;(3)主体,法院;(4)对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适用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应当指定(强制)辩护和任意(可以)指定辩护。

  1、应当指定辩护

  (1)共6种人。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2)对于强制辩护还需要理解以下两三:第一,应当指定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了,人民法院就不需要指定;第二,应当指定辩护是强制法院在上述三类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强制被告人必须委托辩护人;第三,一审、二审都应当指定。

  2、 任意指定辩护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电话联系

  • 136080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