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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罪法定刑配置的完善

来源:新都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dxsls.com/   时间:2016-07-20 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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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一方面涉及了医疗事故民事赔偿的责任认定和分配,另一方面对于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医疗事故在也面临着认 定和准确定罪量刑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医疗事故罪法定刑的配置不合理,存在着法定刑刑种单调、法定刑幅度较窄等缺陷,应对此进行立法完善。   一、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及其缺陷   根据《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这一法定刑配置存在以下两点不足:   1、法定刑刑种单一。所谓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幅度。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和死刑五种主刑,还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很显然,医疗事故罪的刑罚配置就过于单调。由于医疗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专业性,使得引起 医疗事故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从而会出现事故的结果和原因行为的不一致性。法定刑刑种的单一性就使得针对具体案件的刑罚可选择性较小,这就不利于处理纷繁复 杂的医疗事故行为。   2、法定刑幅度过窄、最高刑偏低。由于业务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所以通常情况下,业务过失犯罪的客观危害、主观恶 性都要大于其他普通过失犯罪,因而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应当重于普通过失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对医疗事故罪仅仅规定了单一的法定刑幅度,即3年以下有期徒 刑,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幅度和最高刑的刑期明显不合理。比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幅度规定为“3年有期徒刑”和“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幅度和最高刑的刑期都较医疗事故罪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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