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云光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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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1-09 11:01:12
罗云光受贿案
被告人:
罗云光,男,50岁,河北省徐水县人,原系铁道部副部长。
罗云光受贿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举揭发材料,于1990年2月26日立案侦查,同年6月28日侦查终结。经侦查查明:
被告人罗云光在但任铁道部副部长期间,利用主管运输工作之便,于1988年1月和5月,先后两次收受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潘克明(另案处理)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465元);1988年9月,被告人罗云光收受郑州铁路局旅行综合服务公司副经理侯创国(另案处理)行贿的冰熊牌电冰箱一台(价值人民币2354元)。以上被告人罗云光收受贿赂的现金及实物折价共计人民币4819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罗去光变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云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5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4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罗云光能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自首,罪行较轻,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3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01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
一、对被告人罗云光免于起诉。
二、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